[轉載]來自警界好友的善意( 掉了手機流程)
掉了手機
反正好人很好欺負...
不懂得這些法律細洞也不敢有啥動作
我家前陣子也是如此, 我媽手機晶片被人掉包了,打了七萬多的色情電話,向系統業者(中華電信)停話(業者在12小時後才停話)。
並詢問後續該如何處理時, 業者也沒在第一時間告知我們要去警局報遺失。
一直到一個月後,業者一直打電話來催繳,並說若我們不繳,他們要呈到警局去.....
而後等了快半個月,在主動詢問警局處理進度, 警局才說要移交到電信警局去查......
查阿查......半個月又過了......
由於一直都查不出是哪個人做的......
電信警局說:「電信業者並沒有在第一時間停話... 我們也沒立刻報遺失(那時哪知道啊), 這中間的通話費必須也是要由我們這些消費者付費(還強調這是常識ㄟ)。
只要找不到兇手......
我們仍是必須繳交這些錢
不繳的話會移送......
自動扣你的薪水,反正你們只能認命繳這些錢就是......
還很好心的說~~~
頂多,幫我們爭取到我們停話後,所撥出的費用,電信業者自行吸收(約六千元)......
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
http://www.ncc.gov.tw/chinese/ law_detail.aspx?site_content_ sn=186&law_sn=766&sn_f=1067& is_history=0
第五章 罰則
第五十六條
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,以有線、無線或其他電磁方式, 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 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意圖供自己或第三人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,而製造、 變造或輸入電信器材者,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 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。 意圖供第三人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,而販賣、轉讓、 出租或出借電信器材者,亦同。
意圖供自己或第三人犯罪之用而持有前項之電信器材者,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侵犯他人通信秘密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 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電信事業之負責人或其服務人員利用業務上之機會,犯前項之罪者,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。
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犯第一項之罪者,須告訴乃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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